国税发[1993]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3-12-27
摘要: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3]149号           1993-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本规定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3、依据财税[20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本法规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依据财税[2002]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八、九条中与财税[2002]191号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2月27日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一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刑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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