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7]2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认证及“一窗式”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2
摘要: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对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督促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准确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纸制清单,特别是在今年一季度内要加强对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的审核监控,既要避免发票信息漏填报,又要防止信息重复采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认证及“一窗式”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22号           2007-01-22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全面推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以下简称: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必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并纳入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管理。为切实做好货运发票的认证、比对工作,加强增值税申报抵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的抵扣时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即旧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可以在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上述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关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货运发票抵扣问题 自2007年1月1日起,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取得的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必须在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相符、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后,方可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经认证或虽经认证但属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进或销售货物所取得的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发票以及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仍按现行规定申报抵扣。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操作员设置、权限配置、扫描仪驱动程序安装、选择和配置等项工作,确保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顺利认证。有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扫描仪设置及常见问题解决办法详见附件1。

  三、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货运发票抵扣问题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取得的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必须在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相符且经稽核比对相符、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后,方可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或销售货物所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后,方可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或销售货物所取得的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发票,仍按现行规定申报抵扣。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信息的报送问题 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一律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认证时采集进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不再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取得的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发票以及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仍然在申报抵扣时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对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督促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准确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纸制清单,特别是在今年一季度内要加强对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的审核监控,既要避免发票信息漏填报,又要防止信息重复采集。

  五、关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问题 对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货运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17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17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20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货运发票认证信息及抵扣清单信息的采集、导入 每月征期开始之前或上月月底时,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专门的操作人员,通过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分户导出所属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上一月份认证相符的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认证数据文件,存入综合征管软件指定的共享目录。

  受理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申报窗口在接收纳税人报送的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发票以及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后,应及时复制、存入本机客户端指定的共享目录,同时采集进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A版(V2.30)。各主管国税机关所属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仍按现行规定时间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B版(V2.30)以FTP方式逐级汇总、上传上一级税务机关。

  (二)货运发票的自动票表比对 申报窗口在录入(或导入)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进行票表比对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自动查找指定共享目录中的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认证数据文件和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发票以及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文件,自动汇总两者“金额”后,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金额”数据进行比对。前者大于等于后者的,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按规定移交处理。

  有关综合征管软件的货运发票“一窗式”比对接口、共享目录、客户端注册表参数配置等情况,详见附件2。

  六、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问题 鉴于综合征管软件的现有功能,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仍采取人工方式进行。其票表比对规则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200号)的规定执行,比对的流程及处理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17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17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货运发票认证信息及抵扣清单信息的采集、导入 每月征期开始之前或上月月底时,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专门的操作人员,根据所接收的总局逐级清分、下发的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以及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数据,分户打印出所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上一月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稽核结果通知书》。

  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申报窗口在接收纳税人报送的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发票以及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后,应及时采集进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A版(V2.30)。各主管国税机关所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仍按现行规定时间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B版(V2.30)以FTP方式逐级汇总、上传上一级税务机关。

  (二)货运发票的人工票表比对 申报窗口在录入(或导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进行票表比对时,应根据打印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稽核结果通知书》稽核比对相符数据(包括税控系统认证采集的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和抵扣清单采集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非公路、内河税控货运发票)以及纳税人报送的纸制《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发票数据,人工汇总两者“金额”后,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金额”数据进行比对。前者大于等于后者的,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按规定移交处理。

  对于因综合征管软件开通货运发票“一窗式”比对接口、参数而导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结果文件显示“货运发票应比对而未比对(即比对结果为“N/A”)、但其他项目比对相符的,主管国税机关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应当即对其进行税控IC卡手工清零解锁。

  七、本通知下发后,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179号)中有关对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货运发票人工票表比对的规定同时废止。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电话:省局流转税处0551-2831638,信息中心0551-283165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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