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23]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28
摘要:广西税务局负责全区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会同自治区社保中心编制全区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协同制定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3]49号          2023-6-28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从2023年7月1日起,以统一制度政策为核心,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合理调整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权责,建立统收统支模式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我区工伤保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统筹制度

  (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参保缴费政策。自治区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执行,实行浮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保缴费政策由国家及自治区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

  2.统一认定鉴定政策。全区实行统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业务规程。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市本级和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建立县级工亡认定案件市、县两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商机制。

  3.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涉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生活护理费以确认护理等级时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支出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及自治区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

  (二)统一基金管理。

  4.统一编制预(决)算。全区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基金预(决)算原则上不作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调整申报参照预(决)算编制审核程序执行。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由自治区社保中心会同广西税务局编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审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随一般公共预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基金预(决)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5.基金统收统支。从202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工伤保险费预算级次统一调整为自治区级100%,工伤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按规定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归集项目包括: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资金。自治区社保中心统一核定全区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在每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下月基金用款申请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基金支出拨付至自治区社保中心基金支出户,由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全区基金支出。为保障基金临时性支出需求,自治区财政厅每月可向自治区社保中心支出户预拨0.5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的备用金。

  6.结余基金处理。2023年7月1日前,各市应通过市本级财政专户将本市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决算年末滚存结余的30%资金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剩余的基金暂存各市,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各市一律不得使用。各市本级、县(市、区)支出户的结存基金应在2023年7月5日前全部退回到市本级财政专户。2024年7月1日前,暂存在各市的剩余工伤保险基金,应通过市本级财政专户全额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各地在本文件印发前已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的,到期后及时收回本息,按要求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本文件印发后,各地转存、续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期限不得超过2024年7月1日。各市基金上解完毕后,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对各市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历年欠费和先行支付基金由各市负责追缴并按规定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

  7.完善储备金制度。保留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主要用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在自治区级财政专户中分账管理。储备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0%,一般年度按上年度全区基金征缴收入的10%提取;当总额达到上年度全区基金征缴收入的20%—30%(不含)时,年度提取比例按实际差额确定;当总额达到上年度全区基金征缴收入的30%时,暂停提取。储备金提取计划,由自治区社保中心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需使用储备金的,由自治区社保中心提出用款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自治区财政垫付,垫付资金从以后提取的储备金中偿还。

  (三)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

  8.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稽核监督、协议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全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对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继续履行,全区互认。

  9.统一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推进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信息协同,以及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外部信息共享。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推进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广泛应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逐步实现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的直接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四)强化风险防控。

  10.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认定、鉴定、经办信息衔接,杜绝线下手工经办。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岗位权责分明、互相制约,高风险业务初审、复核、审核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完善系统防控功能,将政策性校验规则、逻辑性校验规则等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管控。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并更新数据稽核规则库,通过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基金风险预警。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工伤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11.责任划分。基金统收统支后,自治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安全发放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各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业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各市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历年欠费清缴等方面的工作责任。

  12.责任分担的确定。

  (1)短收责任分担。广西税务局在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批复后,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向各市分解下达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各市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决算实际完成低于征缴计划95%的部分视为短收,短收部分由各市承担。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无法完成年度征缴计划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批准,在受上述因素影响的范围内,自治区可以减免各市责任分担金额。

  (2)减收增支责任分担。各市应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规范支出。各市出现年度基金收支缺口或收支异常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查实认定属违规减收增支的,应予以追回违规减收增支资金并通报。未追回的资金,由各市承担。

  (3)其他责任分担。结合我区基金运行状况,需要另行增设责任分担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广西税务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3.基金缺口的处理。各市严格落实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政策,产生的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自治区统筹全区基金收入、基金滚存结余予以调剂保障。全区基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的,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储备金弥补。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低于9个月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提出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仍不能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全区各级政府垫付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4.分担资金的上解。各市当年度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基金决算(草案)等核定,通过相应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自治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工作。加强全区工伤保险队伍能力建设,支持各地合理配备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业务骨干及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组建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建立全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定期培训机制。

  (二)加强考核监督。自治区建立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运用。加强对各地落实政策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亡案件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确保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三)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全区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自治区社保中心开展基金预算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预算绩效目标初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负责接收工伤保险基金,对财政专户进行规范管理,按时拨付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到支出户;负责审核并下达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审核绩效评价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及财务管理。广西税务局负责全区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会同自治区社保中心编制全区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协同制定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全区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指导和规范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对各市基金使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工作;负责全区基金支出计划申报与核拨工作;负责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等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政策执行、基金征缴、参保扩面、基金支出和行政监督等责任;落实责任分担资金;负责实施基金统收统支前历史欠费和先行支付基金的清缴;负责统筹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从2023年7月1日起,以统一制度政策为核心,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合理调整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权责,建立统收统支模式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我区工伤保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统一参保缴费政策。自治区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执行,实行浮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统一认定鉴定政策。全区实行统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业务规程。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市本级和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建立县级工亡认定案件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商机制。

  3.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涉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生活护理费以确认护理等级时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统一编制预(决)算。全区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基金预(决)算原则上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调整申报参照预(决)算编制审核程序执行。

  5.基金统收统支。从202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

  6.结余基金处理。2023年7月1日前,各设区市应通过市本级财政专户将本市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决算年末滚存结余的30%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剩余的基金暂存各市,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各市一律不得使用;2024年7月1日前,暂存在各市的剩余工伤保险基金,应通过市本级财政专户全额上解至自治区级财政专户。

  7.完善储备金制度。保留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主要用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在自治区级财政专户中分账管理。

  8.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稽核监督、协议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全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对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继续履行,全区互认。

  9.统一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推进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信息协同,以及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外部信息共享。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推进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广泛应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逐步实现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的直接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10.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统一的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畅通认定、鉴定、经办信息衔接,杜绝线下手工经办。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11.责任分担机制。基金统收统支后,自治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安全发放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各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业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各市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历年欠费清缴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同时,还明确各市需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短收责任、减收增支责任及其他应分担责任。

  (三)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职责如何分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全区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自治区社保中心开展基金预算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预算绩效目标初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负责接收工伤保险基金,对财政专户进行规范管理,按时拨付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到支出户;负责审核并下达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审核绩效评价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及财务管理。

  广西税务局负责全区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会同自治区社保中心编制全区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协同制定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等。

  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全区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指导和规范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对各市基金使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工作;负责全区基金支出计划申报与核拨工作;负责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等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政策执行、基金征缴、参保扩面、基金支出和行政监督等责任;落实责任分担资金;负责实施基金统收统支前历史欠费和先行支付基金的清缴;负责统筹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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