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清[1994]15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10-31
摘要: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按法规及时反映和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再予以认定,均由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十六、对企业逾期使用的大型永久建筑物、交通设施等,经鉴定技术状况良好,能继续长期使用的,应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重新入帐。这类固定资产重估后可不再计提折旧。

  十七、企业在开展清产核资中,要认真做好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按照“两则”法规,以重估价值和新的折旧率计提折旧。企业所提折旧要全部用于技术进步,不得用于消费开支。

  对于暂时困难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进入实转。

  十八、为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实力,国家制定对“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一定比例返回拨给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的政策。这一政策也适用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具体返还比例、执行时间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有关法规执行。

  十九、各级负责审查核实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部门,包括清产核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等,在核实审查处理损失挂帐时,要严肃认真,现场抽查,核实技术鉴定材料,实事求是地签注意见,以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

  二十、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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