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4]11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10
摘要:为了加强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修订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申请审批延期缴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1]187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