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13]10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8
摘要: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取得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至少1名管理人员,按照纳税服务部门要求统一设置“国税综合服务窗口”,负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代开工作,同时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核定应征税款等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13 ]106号         2013-07-18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有效控制税源,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研究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国家税务局系统委托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经核定征收的全部税收,同时实行主管国税机关派驻人员代开发票、办理税务登记的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代办工作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地税合作中,可以根据征管范围和税种关联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业务互相委托、代办转办的精神,为保持征收方式的连续性、方便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省地方税务局将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的核定征收地方税种,委托给国家税务局系统代办,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委托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率,打印1份国税完税凭证。主管国税机关需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类税费;并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二)凡提供道路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应在我省境内缴纳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为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其应纳的交通运输业税收。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道路运输服务业开展代征税款工作。

  (三)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和车辆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格式签定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工作中双方权力、义务与违约责任,代征协议中的代征税种包括地方税种。代征协议签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当地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主要内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税额代征税款。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计税依据,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定额典调后按下列办法确定:

  1.货物运输业:按照运输车辆的载重吨位核定本地区统一的月运营额。

  2.旅客运输业:根据运输车辆的车型、行车线路、行车里程、票价、载客定员、月工作时间等确定统一合理的月运营额。

  上述运输车辆核定的月运营额的计税依据,须由市国家税务局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个体定额基本不变的精神,对现有运输业纳税人销售额按地税局核定销售额换算后核定,原则上1年内不进行调整。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及其车辆的名单和自用车辆等免税车辆的名单,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据此不予代征税收。

  (五)代征手续费提取和支付的方式、比例、使用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相关规定执行。手续费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代征手续费的具体使用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另行通知。地方税种的手续费由各地地方税务局经同级国税部门转付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关于主管国税机关派驻人员进行代开发票等综合服务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取得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至少1名管理人员,按照纳税服务部门要求统一设置“国税综合服务窗口”,负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代开工作,同时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核定应征税款等工作。派驻人员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内部自行调剂解决。具体工作明确如下: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

  1.代开点需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和税控盘、报税盘等专用设备。

  2.代开点必须具有专门存放货运专票的条件。

  3.申请代开的纳税人必须具有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登记,同时凭代开货运专票申报单、代开税款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代开货运专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

  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查验代开普通发票的完税情况,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代开普通发票。

  (三)办理纳祝人的税务登记

  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运输业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确保纳税人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对于新成立且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其到主管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相关事项。纳税人需要代办税务登记事项的,可由派驻人员在国税综合服务窗口代为办理国、地税相关业务,并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相关资料。

  (四)核定应纳税款。对新成立的纳税人或增加的车辆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进行税款核定。

  三、关于代征税款解缴入库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国税机关的名义向有关纳税人征收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和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根据税款结报缴销时限及时分税种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划解税款。

  (二)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现金税款的结报缴销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税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非现金税款的结报缴销时限为税款入库的次日。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持已填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报查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空白票证向发放票证的国税机关进行票款结算、票证上缴和票证销号。主管国税机关票证管理人员对结报的票证应逐份清点审核,在各自登记的《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盖章),并将《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四联盖章后退代征代扣单位留存。

  四、做好委托代征、代开发票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财政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并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8月1日顺利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等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代征协议书的签定工作,务于7月26日前签定完毕。

  (二)各级国税部门的货物和劳务税、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和科技发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中心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征收、会计核算及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国税发[2007]133号)等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代征协议的签定及管理、派驻人员的确定、代征税款的确认、代开发票、核算统计、代征手续费的支付,信息传输及登录相关应用系统等工作。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及时掌握同级地税部门对道路运输纳税人核定的依据和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定额基本不变的精神,对现有道路运输业纳税人销售额按地税局核定销售额换算后核定,原则上1年内不进行调整。同时做好征收管理的制度衔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国税部门道路运输业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计税依据和标准。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在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业务时,均应查验道路运输业税收缴纳情况,保障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五)保证道路运输业务专网与国税系统业务专网安全连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安全规定铺设专线、设立前置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能顺畅登录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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