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30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收风险管理,省局依据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管理措施,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制定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价值创造测试

  1.价值创造方测试

  检查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各方的贡献程度,若该无形资产是在境内形成的,境外方仅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且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企业不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若该无形资产为境内外各方共同研发,要测试境内企业为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做出的贡献,确认其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价格;如该无形资产为境外关联方已有的无形资产,应考虑境内企业对该无形资产的应用完善、技术改良等贡献,确认其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价格。

  2.价值创造地测试。对境外关联方因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要确认该劳务的实际发生地,判断我国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具有征税权。

  (五)重复性测试

  检查相关合同资料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就同一项服务或同一项技术向境外关联方多次支付不同品目的费用。

  (六)补偿性测试

  1.成本补偿测试。检查相关合同资料,测算境外方提供的劳务成本,测试境外企业获得的劳务补偿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是否匹配。

  2.抵消交易测试。检查企业与境外劳务或特许权提供用方是否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抵消交易,确认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是否已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应对措施

  强化各级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方式,整合优化管理资源;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平台,畅通与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中介机构的沟通合作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着重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开展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涉及到的税收风险管理。

  (一)鼓励企业主动申报,强化基础信息管理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企业必须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年度关联报告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要求,提供对外支付费用合同,对外支付费用备案表等信息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存在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境外关联支付费用较大或者在自我评估的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风险的企业,也可在对外支付备案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而降低相应的税收风险。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二)依托国际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风险筛查

  我省已完成了覆盖反避税信息管理、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等国际税收事项的信息化系统的全省推广应用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管理,通过分析相关费用支付与企业利润情况的负关联度定位重点应对目标,重点审核相关合同备案资料,分析跨境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防范与查处并举,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

  按照“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反避税防控体系的要求,充分借助反避税工作手段,在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的管理过程中,对于低风险事项,加强反避税管理,鼓励企业自行调整;对于高风险事项,积极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同时强化反避税服务职能,积极受理企业提出的合理的预约定价申请。

  (四)完善协作机制,强化跨境支付税源监控

  1.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国税、地税、外管、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海关、公安、银行等部门间的合作。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协作,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通过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并存在避税疑点的,应及时转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处理。

  2.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平台。充分利用国外税务机关发送的自动税收情报,核查我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积极发起必要的税收专项情报请求,通过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的合作,获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的真实情况。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向企业传达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观点和立场,鼓励中介机构引导企业提高税收遵从。

  附件: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准备相关资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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