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文字[1993]46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3-08-01
摘要:实行“锐利分流”试点办法的宣传文化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财政暂不分利。企业提取的折旧和税后利润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留给企业的利润和免征的“两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文字[1993]467号       1993-08-01


  现就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宣传文化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办法的步伐,对实行“锐利分流”试点办法的宣传文化企业,统一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二、实行“锐利分流”试点办法的宣传文化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财政暂不分利。企业提取的折旧和税后利润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留给企业的利润和免征的“两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

  三、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中关于对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部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精伸,从1993年至1997年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部门,用于支持宣传文化企业的发展。中央财政按中央级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人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宏观调控,解决企业间利润分配不均,重大题材电影影片摄制,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专业学术著作、优秀图书、重点图书的出版补助等。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文化宣传部门,不得扩大到其他文教企业,其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精神的具体现定。

财政部

1993年8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