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函[2002]475号 2002-11-2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条款废止]2002年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河北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河北通信服务公司在石家庄市合并缴纳。 [条款废止]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8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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