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7]26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7
摘要: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管理业务的税管员,应不定期到辖区内了解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自有房屋的税务管理情况,将《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比对,查找漏登、漏管户,及时堵塞漏洞。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7]266号            2007-12-17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管理档案(式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17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的管理,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以下简称四区两市)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对其拥有的房产,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注册。

  (一)外国企业在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在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本条款所述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以下简称“税务登记”)。

  外籍个人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税源注册。

  (二)外国企业新建或新购买的房产,纳税人应自房产新建落成之日或新购买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

  外籍个人新建或新购买的属于自用的经营性房产,纳税人应自新建落成之日或新购买之日起30天内办理临时税源注册。

  外籍个人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应自房屋出租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坐落地所属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注册时,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纳税人收取租金账户的账号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的税务登记和临时税源注册工作,应定期(按月)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务登记等资料进行整理,及时将有关资料传送到应税房产所属的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到商业集中、租赁业务频繁地段进行税务登记和临时税源情况的检查,检查漏登漏管户。

  第五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收到税务登记管理部门的资料后,由税管员将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以路名、门牌号码为单位的电子形式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管理档案》(以下称《档案》,《档案》式样见附件)。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大集中”征收系统中,由税管员根据《档案》资料按照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使用底册征收操作问题的通知》(外税便函[2006]第19号)要求,建立完善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底册。

  第六条 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做好辖区内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工作,对登记情况造册管理。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联系,了解街道(镇)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经营变化情况,及时对《档案》资料进行更新。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七条 在本市,外籍个人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所属街道(镇)的出租屋管理中心申报缴纳税款;外国企业拥有的房产及外籍个人自用的经营性房产,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所属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八条 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应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做好本辖区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工作。

  第九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已建立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底册做好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有房屋的税款征收工作。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管理业务的税管员,应不定期到辖区内了解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自有房屋的税务管理情况,将《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比对,查找漏登、漏管户,及时堵塞漏洞。

  第十条 纳税人因常年不在中国境内等原因,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由房屋代管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代为申报缴交城市房地产税。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第一稽查局和四区两市稽查局应建立税务稽查员定期抽查通报制度。稽查员定期抽查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产的税收管理,及时将有关抽查情况反馈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堵塞税收漏洞。

  第四章 协税护税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在建立健全《档案》中,可通过国土与房屋管理局获取有关房屋销售的情况,根据房产销售资料检查漏登漏管户,不断完善《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争取街道(镇)办事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房屋经营变化情况。通过出租屋管理中心,加强对漏登漏管户的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会同出租屋管理中心加强与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联系,及时了解其物业内房屋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与街道(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以税收宣讲会、分发宣传资料、树立典型等形式普及税收法律知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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