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666号 2001-11-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6号)的规定,现对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电信实业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统一以地(市)级电信实业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省长讯实业公司所属的各市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统一以省长讯实业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广东省微波通讯发展公司所属的各市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统一以省微波通讯发展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其他全资或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每年的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分解指标,由其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下发各地执行。未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一律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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