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5]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11-09
摘要: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等。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股东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计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六、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七、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二、企业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进行的改良,其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账面原价。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再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三、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四、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601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应当记入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四)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与出租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出租期间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营业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营业费用。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三、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四、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五、期末,企业所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入账的企业,不设置本科目。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分摊时,按照确定资本化的原则,分别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以及企业已经交纳的税金、无法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财产,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四、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报经批准处理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本科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911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的价值。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费”、“应收利息”等科目。

  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抵债资产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时,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抵债资产支出”科目。同时,按该项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

  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期末,企业应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抵债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

  2122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31 预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

  二、收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215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及附加--代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六、本科目按工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153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结余。

  2161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当期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171 应交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附加费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二)应交营业税;

  (三)应交所得税;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应交教育费附加;

  (六)应交房产税;

  (七)应交土地使用税;

  (八)应交车船使用税;

  (九)代交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营业费用”、“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税金。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除担保外的其他保证金等。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9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192 担保赔偿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价值。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企业取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三、会计期末,如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以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221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担保赔偿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业前期已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当期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当已确认但实际未发生的预计负债回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五、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借款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11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二、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办理。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四、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五、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对于企业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也可以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六、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转换股份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232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企业长期应付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益等),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经营期间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的费用,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3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担保培训、担保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企业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制企业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企业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股票面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备查账簿中转为受让方。

  六、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账簿中详细记录。

  七、本科目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股权投资准备;

  (四)拨款转入;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六)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企业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对于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接受的全部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收到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对于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接受的全部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四)企业接受外币资产投资时,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或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及受托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相互占用资金等,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关联交易差价)等。

  四、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结余。

  3122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3131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相应的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应的支出等科目。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为期末贷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二)其他转入;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四)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五)利润归还投资;

  (六)应付优先股股利;

  (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八)应付普通股股利;

  (九)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未分配利润。

  三、企业用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转入、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会计上不进行核算,但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企业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利或应转增的资本(或股本)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

  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

  4101 担保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手续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3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二、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评审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5 追偿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企业应作相反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罚款净收入、补贴收入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各项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担保赔偿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

  二、企业发生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赔偿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2 分担保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

  二、发生分担保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或“应付分担保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预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实际支付各项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或“预提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21 手续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业务及代理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

  二、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本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51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不属于经营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车辆使用费、住房公积金、学会会费、手续费等。

  二、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出售抵债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担保赔偿损失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7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

  二、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期末贷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801 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期末应按应税所得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5101 代管担保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受托代为管理的担保基金。企业收到的代管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存储,单独设账进行会计处理。

  二、收到代管的担保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担保赔偿时,依据批准需运用代管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基金的种类及代管担保基金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管的担保基金余额。该余额由企业单独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如果企业代管担保基金的风险和报酬由企业承担的,则不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第四章 会计报表格式(略)

  第五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的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应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担保费”、“应收代偿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合计填列。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如“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应付款项”、“存入担保保证金”项目内填列。

  4.“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向外单位存出的保证金或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6.“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8.“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0.“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1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4.“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5.“抵债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6.“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手续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9.“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和分担保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0.“应付工资及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及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1.“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3.“担保赔偿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年末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担保赔偿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短期责任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1年以内(包括1年)的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5.“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负债项目下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可在本项目内反映。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2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1.“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各种专项应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责任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1年以上(不含1年)的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33.“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后的金额填列。

  34.“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担保扶持基金”项目,反映政府政策性扶持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担保扶持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企业总体损失的风险准备金金额。本项目应根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利润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担保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有关担保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入有关的明细项目中。

  2.“担保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入有关明细项目中。

  3.“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利息净支出,以“-”号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7.“营业外净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以“-”号填列。

  8.“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9.“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10.“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利润总额”项目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后的金额填列。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1.“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等。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到的担保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担保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追偿收入”、“应收代偿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收到的评审费、手续费、收回代偿金、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应收代偿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担保代偿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支付的代偿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包括支付的统筹退休金以及未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的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等。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分担保保费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应在投资活动的“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在投资活动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减去。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营业费用”、“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四)补充资料项目的内容及填列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计提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本项目可以根据“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等科目分析填列。

  (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可以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及长期待摊费用。这两个项目可以根据“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待摊费用的减少。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待摊费用”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填列;期末数大于期初数的差额,以“-”号填列。

  (6)“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预提费用的增加。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预提费用”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填列;期末数小于期初数的差额,以“-”号填列。

  (7)“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由于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为净收益,以“-”号填列。

  (8)“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减去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9)“投资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本期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减去收益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可以根据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的数字填列;如为投资收益,以“-”号填列。

  (10)“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及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的减少(减:增加)。

  (11)“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账款、应付票据、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的增加(减:减少)。

  补充资料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现金流量表中的“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金额相等。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项目,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影响资产或负债但不形成该期现金收支的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债务转为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转为资本的债务金额。

  (2)“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反映企业1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金额。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1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本表有关项目对应关系如下:

  (1)1行+2行+5行+7行+9行+10行=11行

  (2)④栏+⑤栏=⑥栏(除1行外)

  (3)②栏+③栏-⑥栏=⑦栏

  四、如果本表“本年减少数”中确实难以划分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或其他原因转出的,则④栏和⑤栏空置不填,只需填第⑥栏即可。

  担保余额变动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1表附表2)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担保余额的变动情况。

  二、本表根据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编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保证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辅助账中。

  三、担保期限1年以下(含1年)为短期担保,超过1年(不含1年)的担保为长期担保。

  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1表附表3)

  一、本表反映担保企业受托代为管理的担保基金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代管担保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担保02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担保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本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一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利润表”中“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担保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3.“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4.“其他转入”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

  6.“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7.“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8.“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担保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9.“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担保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10.“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1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担保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第六章 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的说明

  (一)合规性说明,主要涉及对会计报表是否符合财政部发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说明。

  (二)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一)担保代偿情况

  1.发生的代偿款项金额;

  2.已回收的代偿款项;

  3.期末尚未收回的代偿款项。

  (二)担保准备金

  1.当期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额;

  2.当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其中,1年以内的(含1年)和1年以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应分别披露。

  (三)担保保证金

  1.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金额;

  2.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金额。

  (四)应收款项

  1.应收款项的范围;

  2.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五)投资业务

  1.短期投资

  (1)短期投资的种类;(2)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3)期末市价。

  2.长期债权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的分类方法;(2)各类债券的期末计量基础,以及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3)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方法等。

  3.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说明;(2)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4)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依据的说明等。

  (六)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标准、类别及计价方法;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

  4.固定资产期末计量方法;

  5.固定资产投资物业的情况。

  (七)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标准、类别和计价方法;

  2.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原则;

  3.无形资产期末计量方法。

  (八)抵债资产

  1.抵债资产的类别和确认方法;

  2.抵债资产期末计量方法。

  (九)所得税

  1.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说明;

  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采用债务法或递延法的说明。

  (十)预计负债

  1.确认预计负债的方法;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十一)担保扶持基金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额

  (十二)企业代保管的反担保抵押、质押资产,包括其性质、金额等。代保管的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应披露不动产类型

  (十三)担保业务种类及其余额

  (十四)代管担保基金的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和代管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

  (十五)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十六)关联方交易

  1.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说明如下事项:

  (1)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说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关联方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说明,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说明。

  4.对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如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价格的,应说明其价格的公允性。

  (十七)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4.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5.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6.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7.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8.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十八)或有事项

  1.企业应说明如下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已承兑商业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5)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6)或有负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7)企业质押给第三方的资产。

  2.如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如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说明。

  (十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调整事项

  对调整事项,企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等。

  2.非调整事项

  对非调整事项,企业应披露事项的性质、内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无法估计的理由。

  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外巨额举债、对外巨额投资、发生巨额亏损、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品种或金融工具价格的异常波动、发生重大企业合并、分立或处置机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等。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应当进行相应披露。

  (二十)其他

  1.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

  3.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标签: 金融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