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房企广告宣传费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7
摘要:   目前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还没开始动工,属于运作期,没有销售收入,可在这一期间公司却支付了不少的广告宣传费用...
  “目前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还没开始动工,属于运作期,没有销售收入,可在这一期间公司却支付了不少的广告宣传费用。因为房地产行业在开发项目从第一笔投入到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而广告宣传费用支出主要发生在开发前期,已经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该如何处理?”日前,福建省漳浦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接到一家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电话。

  12366坐席员先回答了该纳税人有关广告宣传费用的属性问题。在日益市场化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业务宣传,不断提高企业知名度,冲刺经济效益最大化。贵公司在开发前期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应该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但对这两种费用需要分别进行核算。广告费是企业对外宣传时发生的费用支出,相关法规对其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即企业对外宣传的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单位制作的广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用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企业对外宣传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诸如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发布,没有发布或者不经媒体发布的广告不得在广告费列支。而业务宣传费包括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以及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等费用支出。

  同时,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的扣除标准也不同。要是贵公司属于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或是外国企业,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没有比例限制,可以全部在营销费用中列支。要是贵公司属于新办内资房地产企业,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额度要受到比例限制。不过,内外资企业广告费和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会实现统一的。

  然后,12366坐席员详细解读了有关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上述文件规定可看出,内资房地产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仅可以在税前限额扣除,而且超额部分还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但业务宣传费只能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但是,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开发活动,通常包括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开发经营全过程,其开发项目从第一笔投入至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需要一个较长周期,加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主要发生在开发前期,而这一期间又恰恰没有销售收入,根据文和文的规定,这一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由于没有销售收入而无法在税前扣除。

  为合理解决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特殊处理,即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可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抵减应税所得额,而这些费用并非国家鼓励支出范围,加上很多房地产企业采取虚报费用,不仅转移税前利润而且还无限期向后结转,导致房地产企业账面上难以体现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调整,即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也就是说,只有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而广告费在税前的扣除分两种情况,新办房地产企业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在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但是新办房地产企业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后发生的广告费和非新办企业的广告费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即可以无限期结转。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属于新办的内资房地产企业,那么,贵公司在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连续3个年度内在取得销售收入前进行全额纳税调整,在取得销售收入后将符合3年内条件的累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计算扣除,同时将以前年度调整部分进行再调整。

  举例说明:假如贵公司在取得销售收入前两年支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1000万元,已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同时在第三年后开始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第三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00万元。那么,贵公司应该将这1100万元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果按扣除标准计算只允许贵公司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那么贵公司在第三年应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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