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内财税[2016]253号 2016-3-28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6年5月1日起,我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是: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有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税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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