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20]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21
摘要: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规定我省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豫政[2020]5号             2020-1-2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房产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通知涉及的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期对房产税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

  近期,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对房产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提请广大纳税人关注。

  一、出台背景

  2019年8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对《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予以废止。为确保我省房产税税基稳定、政策依据前后衔接,保持房产税征管工作连续性,省政府制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事项重新作出规定。本《通知》同我省原房产税《细则》在内容上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对《条例》授权省政府确定事项进行再次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范围。本通知涉及的纳税人主要是将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明确房产原值扣除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以上规定平移我省现行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纳税人最大幅度减除,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明确困难性减免房产税条件。根据《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规定我省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以上规定平移我省现行政策,有利于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

  (四)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规定我省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以上规定采取全国大多数省(市)通行做法,延续我省现行征管规定,有利于保证税款均衡入库。

  三、施行时间

  原《细则》于2019年8月31日废止,为使我省房产税征管政策有效衔接,保持相关工作连续性,《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变化

  本《通知》同我省原房产税《细则》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方面上无实质性变化,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明确纳税申报期限,增加“出租房产的,可按次缴纳”规定,对出租的房产是按季缴纳或者是在取得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二是明确困难性减免条件,对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的纳税人需满足的条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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