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1999]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27
摘要: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以外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社会批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17号       1999-08-2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及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对象:省内所有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煤、柴油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湘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集中批发;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整顿汽、煤、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一)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负责省内汽、煤、柴油批发业务,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二)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油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5、具有成品油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6、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

  (四)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以外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社会批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

  (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对省内所有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并协调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与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进行重组。

  (六)各市、州经委对本地区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符合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与两大集团所属企业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其中与两大集团所属企业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重组协议书或合同,于1999年9月30日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七)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资格,税务部门清缴税款,收缴发票。

  (八)自本实施细则下发施行之日起,各地区不得批准新设汽、煤、柴油批发企业。省经贸委按照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企业必备的基本条件和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对新设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严格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九)进口成品油流通管理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文件另行规定。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油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等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4、油库库容500立方米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市、州经委要按照以上规定的基本条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成品油仓储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逐一填写《申请成品油仓储企业登记表》,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经贸委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仓储企业工商、税务登记。

  (三)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仓储企业批准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仓储经营资格。

  (四)成品油仓储企业对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社会用油户开展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

  (五)成品油仓储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采购和经营(批发、零售),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展代储代发业务。

  (六)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仓储企业,特殊情况确需新设的,必须由省经贸委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

  四、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一)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属地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3、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计量、消防、环保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建设立项,各项手续完备;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有两台以上经当地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和税务部门认可的加油机,并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加油机的条件。

  (二)对现有在营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

  1、在前段成品油市场整顿中已经省经贸委核准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经复查符合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填写加油站(点)换证申请表,凭省经贸委原发的《合格证》换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在前段成品油市场整顿中虽已经核准零售资格,但在此次复查中发现不具备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准予办理换证手续;如在1999年12月31日前整改仍达不到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则收回原证,取消经营资格。

  3、在1997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49号文件下达之前,未按规定批准立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在按规定补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后,准予申报并填写《经营成品油零售单位申报表》,办理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批手续;1997年10月16日以后,违规新建的加油站,原则上不予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三)各市、州经委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于2000年4月30日之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核(换)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2000年6月30日前,对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由税务部门清缴税款,收缴发票。

  (五)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加油机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六)新建加油站应遵循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建加油站的立项由省计委审批,但必须经省经贸委对加油站(点)审核批准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手续。对重复建设、布局不合理的加油站(点)的建设,原则上不予批准。各市、州经委要会同国土、城建、交通、规划、石油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并报省经贸委备案。省计委、省经贸委对新建加油站要按照加油站立项审批、建设规划及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严审批。

  五、清理整顿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所有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包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方式,或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品牌特许等其他方式设立的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企业。

  (二)各市、州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股东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经营设施、经营范围、油品来源、经营方式、经营现状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逐一填写《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连同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执照副本等,于1999年9月30日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今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外商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各地区未按国家规定正在进行审批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

  六、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户的管理

  (一)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等国家专

  项直供成品油的用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社会经营。对违反规定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经营的,要核减其计划供油数量,直至取消其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国家储备用油由两大集团按照国家计划配置的数量和价格负责供应。在湘国家成品油储备单位不得经营成品油,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储备用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轮换出库的成品油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

  (三)各专项用户要制定系统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对内部供油的批发单位和加油站进行资格认证,加强清理和规范。各地经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用油的监督。

  七、规范经营行为,实现有序竞争

  (一)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资源调控要求和价格政策,不得对集团以外的加油站及其它用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中无照无证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要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完善批发零售体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市场供应,炼油化工单位不得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有关设施和机构要纳入集团销售系统统一管理。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逐步实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省经贸委要组织省石油总公司研究制定加油站连锁经营实施方案,并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进行加油站计算机联网管理及IC卡加油试点,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连锁经营体系。新设批发和储运企业,要优先考虑与符合基本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重组,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四)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价格、计量、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八、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

  (一)为了搞好我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成品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郑茂清同志任组长,陈德铨、邹育文同志任副组长,陈学军、颜学顺、卿渐伟、李后祥、喻启祥、周森保、张绪群、程安亭、蒋益民、谭桂柱、张林生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经委、计委、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技术监督、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积极协调和引导清理整顿中的企业重组工作,妥善处理好清理整顿中各方面利益关系,保证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负责对取得批准证书的成品油流通企业重新办理工商行政和税务登记。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要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切实搞好所属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

  (四)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和仓储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99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0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市州经委要分别在批发企业清理整顿结束和加油站清理整顿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经贸委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材料。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赴各地组织检查。

  (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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