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8]3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06
摘要:各地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8]4号)中提出的商业企业增值税问题,逐条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8]30号             1998-03-06


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进行清理检查,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1997年连续3个月零税负申报或累计6个月零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有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二、各地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8]4号)中提出的商业企业增值税问题,逐条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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