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款失效] 关于企业职工承包单位食堂对内提供饮食服务,对单位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 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 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承包行为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出包方取得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2004-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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