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0-15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的规定,结合广西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15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广西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地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国税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广西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局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局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七)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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