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文档准备须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2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内容做了大幅修订和补充,并制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关联申报表》)。

广州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文档准备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内容做了大幅修订和补充,并制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关联申报表》)。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须按照《公告》的规定执行。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修订后的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文档准备的相关要求,我局现将有关规定和须知事项进行了梳理归纳,并印制本手册供参考。

  (声明:本须知手册是根据《公告》相关内容及截止于2017年2月上级相关部门的解释口径整理编制。如上级税务机关对《公告》的后续具体执行解释和要求与本手册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上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解释口径和工作要求为准。)

  目 录

  一、 法规政策依据

  二——九 关联申报管理

  十——二十 同期资料管理

  法规政策依据

  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适用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

  二、新版《关联申报表》从何时开始启用?

  答:根据《公告》要求,企业2017年进行2016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需按照新版《关联申报表》填报要求向税务机关进行关联申报。

  三、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按照《公告》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四、《公告》对于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有哪些?

  答:《公告》对企业关联关系的判定做了细化修订。根据《公告》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一)股权控制: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资金借贷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Σn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特许权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购销劳务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管理人员控制: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亲属血缘关系控制: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豁免规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五、《公告》规定关联交易包含哪些类型?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六、新版《关联申报表》主要包含哪些填报内容?

  答:新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旧版为9张附表)。新版《关联申报表》22张附表大致分为三大部分:

  (一)基础信息部分: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附表;

  (二)关联交易数据部分: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三)国别报告表部分: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附表。

  七、哪些居民企业需要准备国别报告?

  答:国别报告是G20集团国家发起的打击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告》将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 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 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 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 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八、企业应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关联申报?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联申报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需顺延的,以税务机关公告期限为准。

  九、如果企业无法在限期内报送《关联申报表》,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同期资料管理

  十、《公告》规定同期资料包括哪些类型文档?

  答:《公告》采用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成果《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转让定价文档三层结构,将同期资料细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同时符合两种或以上文档准备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同时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十一、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十二、同期资料主体文档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集团组织架构情况;(二)企业集团业务情况;(三)无形资产开发、应用和转让等情况;(四)融资活动情况;(五)财务与税务状况。具体内容要求详见《公告》第十二条。

  十三、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答: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十四、同期资料本地文档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二)关联关系情况;(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可比性分析;(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具体内容要求详见《公告》第十四条。

  十五、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

  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六、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九)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十七、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十八、哪些情形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答: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一)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二)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九、企业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准备同期资料?

  答: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二十、同期资料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1:如果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年度,比如是10月1日开始的,第一个主体文档是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还是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答:《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所以第一个主体文档年度应是最终控股企业2016年会计年度。如果2016年会计年度是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则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准备完毕。

  问题2:合资的居民企业,两个股东持股比例为50:50。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达到10亿,且这个家股东均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该居民企业如何准备主体文档?

  答:1. 如果两个股东所属集团均已准备主体文档,将两个股东所属集团的主体文档统一翻译成中文即可;

  2. 如果两个股东所属集团未准备,该居民企业要分别准备两个股东的主体文档。

  问题3:有的国家规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准备主体文档的时间晚于我国。比如日本规定有的企业,第一个主体文档年度为2017.1.1-2017.12.31,于2018年12月31日前准备即可。如果该集团中国子公司2016年关联交易超过10亿元人民币,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税务机关是否会要求中国子公司准备集团2016年的主体文档?

  答: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按照所在国规定应该准备主体文档,仅仅由于时间差,未准备完毕,可认为是符合主体文档的第一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按照所在国规定应该准备主体文档但未到完成时限,可以在规定时限准备完成后提供。

  问题4:根据《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存在其他跨境关联交易,但关联融资借贷交易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且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或5:1(金融企业),但向低税负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答: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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