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1999]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餐饮业中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14
摘要:在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工作中,有的地方收取“发票保证金”或“纳税保证金”,这种做法不符合《征管法》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在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前提下无法进行税收会计核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餐饮业中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1999]5号         1999-01-14

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从一九九七年开始,我省大部分市为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在餐饮业陆续实行了定额发票管理办法,使税收成倍增长,效果十分明显。但是,由于此项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全省没有统一管理。为尽快适应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计算机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办法,不得收取“保证金”。在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工作中,有的地方收取“发票保证金”或“纳税保证金”,这种做法不符合《征管法》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在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前提下无法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因此,不论何种形式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

  2.同时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和定额发票控税两种办法的餐饮业,其定额征收和发票定率征收必须同时征收入库,不得相互抵扣,确保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简化征收管理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