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1]8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9-14
摘要: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望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1]87号         2001-09-14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本年收入总额×分配比例×应税所得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效。
  3、依据大地税发[2002]120号 第一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的通知,本文第五条第一款失效。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望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大连市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建帐建制,并对建帐情况进行检查。凡是不按照规定建帐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对各类纳税资料,如委托代理协议、案件卷宗、收入分成方案及明细台帐等资料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在申报期内,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收入分成方案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对逾期不报、隐瞒不报、虚报假报等情况,一旦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必须如实、准确计算扣税,按期解缴税款。为便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明确扣缴义务人,明确扣缴法律责任,明确违规的处罚规定。在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纳税检查时,应把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填写在检查报告中。

  四、 律师事务所在建帐、纳税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凡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第四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按20 %执行,需要调整的应上报市局核准。

  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本所收入总额×分配比例×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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