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0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6
摘要: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九)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含入伍前已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账户。

  四、关于享受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和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以优先录取。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和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五、关于个体经营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四)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4.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5.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6.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7.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8.烟草部门收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六、关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五)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六)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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