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七)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九)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关于贷款和户籍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一)城镇退役士兵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自谋职业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随其落城镇户口。 城镇退役士兵易地到地级以上城市(长春、吉林两市除外)自谋职业,在当地有本人住房、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允许随其落户。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各项政策优惠,对于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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