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减轻光伏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于国家双碳战略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中国日报网 人气: 时间:2022-03-12
摘要:对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架设区域征收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缺乏明显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无论耕地占用税还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强调实际占用才构成纳税的必要条件。但无论是《耕地占用税法》还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均未对“占用”予以明确,才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存在偏差,随意扩大税法解释,扩大“占用”范围。

  中国日报网3月11日电(记者陆中秋) 今年全国两会,“双碳”目标成为关注热点,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进程中,以光伏、风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无疑是其中的主力军。

  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针对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减轻光伏企业税费负担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刘汉元代表谈到,当前,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随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光伏发电已在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成本最低、最经济的发电方式。与此同时,从碳减排来看,制造光伏系统每产生1吨碳排放,其产品发出的电力将每年减少33吨碳排放,这可能是人类历史和碳中和道路上,到目前为止规模最大、投入产出最高、节能减碳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迭代升级不断加快,智能制造迅速推广,我国光伏发电成本也有了大幅降低,2020年平均上网电价已降至0.35元/千瓦时。“十四五”期间还将降到0.25元/千瓦时以下,届时光伏发电成本将低于绝大部分煤电。如进一步考虑生态环境成本,光伏发电的优势将更加明显。但由于其受天气影响的不稳定性、昼夜更替的特点,需要储能、智能电网建设等跟进。

  刘汉元代表指出,作为全球光伏制造和应用第一大国,我国本应具备绝对的成本优势。但在技术成本不断降低的同时,一些非技术成本仍在制约着产业发展。由于国外的税费、财务费用、土地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较国内更低,光伏发电较国内更具成本优势。其中,光伏发电环节税费负担是最主要的制约因素之一,客观上阻碍了产业发展,延缓了能源转型和双碳战略落地的步伐。

  他提到,一直以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税收政策各地掌握不一,影响了项目建设。部分省、市、区对架设在荒滩、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地上的光伏发电项目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省、市、区将光伏发电项目划到工矿区,比照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省、市、区扩大征收区域范围,将处在乡、村的光伏电站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部分省、市、区对光伏用地按照远超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于光伏发电企业的变电站、生活区等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区域,如果占用了耕地、林地、滩涂、养殖水面、园地等,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如果在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都无可厚非。但对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架设区域征收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缺乏明显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无论耕地占用税还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强调实际占用才构成纳税的必要条件。但无论是《耕地占用税法》还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均未对“占用”予以明确,才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存在偏差,随意扩大税法解释,扩大“占用”范围。

  此外,光伏发电环节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收期长,加上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因此利息成本占据了项目成本的很大比例。据测算,财务费用占到电站发电成本的大约一半。近年来,光伏行业受益于国家减税降费、降成本等系列优惠政策,但与利息成本对应的增值税却始终无法抵扣,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费负担。如允许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银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不会受到影响,企业的税费负担能够进一步减轻,有助于推动产业加速发展。

  刘汉元代表表示,双碳目标的提出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转型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庄严承诺。在此背景下,国家的财税政策应当同步快速跟上,配套支撑国家意志和战略的实施。这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主管部门在出台普适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应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减税政策,以达到政策乘数效应,因此,明确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增值税扣除或者全部减免,有利于光伏发电成本的进一步降低,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光伏企业税费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从而加快推动能源转型步伐,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对此,刘汉元代表有以下两点建议:一是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光伏发电项目中光伏组件铺设区域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建议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额可计算抵扣。建议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解决抵扣难点问题,参考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方式,允许企业依据实际支出的利息费用,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比例,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