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5
摘要:为防止因“营改增”试点工作影响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保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已在国税部门领取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以前在地税部门领购的空白发票和已开具的作废、冲红发票的缴销工作。

  3.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种类适用范围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210 mm×139.7 mm 规格:适用于有办公条件和网络条件、营改增前已实

  行PC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以及除税务机关代开以外的代开。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241 mm×93.13 mm规格:医疗门诊专用。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筒式)76 mm×177.8mm规格:适用于在经营场所开票、营改增前已实行机具、一体机、手机加蓝牙打印等开票方式的纳税人。

  (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经营规模小、单笔消费额度低或停车等特殊行业的纳税人。

  (5)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241 mm×177.8 mm规格、190 mm×101.6 mm规格和“重庆市通用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筒式)76mm×152.4mm规格44 mm×127mm规格发票使用范围保持不变。

  4.开票程序的衔接

  对原在地税部门管理时采用网络发票开具方式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可升级开票软件,以继续沿用原来的网络发票开具方式。

  (1)已领取国税监制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在确保原地税监制发票开票数据全部上传后,再进行软件升级或IP地址和端口更改,从而开具国税监制发票。2016年6月30日后,开票软件将强制进行升级或进行相应处理。

  (2)使用PC方式开票的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开票软件将进行升级提示。登陆www.02312366.cn平台,在网络发票PC客户端模块中选择“国税版(营改增)”下载客户端安装。升级后,软件将会自动连接到国税网络发票管理平台,纳税人使用升级后的开票软件开具国税普通发票,操作方式基本不变。

  (3)使用网络开票机具开票的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可下载对应的《网络开票机服务器IP地址和端口更改操作说明》(登陆www.02312366.cn平台,在下载专区模块下载),并按照操作说明,自行更改机具服务器IP地址和端口,更改成功后,即可开具国税普通发票,操作方式不变。自行更改有困难的,可持网络开票机至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由相关人员协助解决。

  (4)使用手机开票和一体机开票的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开票软件将进行升级提示。登陆www.02312366.cn平台,在网络发票开票智能终端模块中,手机和一体机用户分别选择“国税版(营改增)手机APP”或“国税版(营改增)一体机APP”下载超链接,直接进入下载页面,点击安装包下载或者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安装升级后,软件将会自动连接到国税网络发票管理平台,纳税人使用升级后的开票软件开具国税普通发票,操作方式基本不变。

  (5)试点纳税人开票过程中超过定额需要进行补税时,需先至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补税后,再继续使用开票软件。

  (6)试点纳税人网络发票开票信息查询方式: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cqsw.gov.cn),点击〔办税服务〕—〔我要查询〕—〔网络发票查询〕,按照提示内容输入相应信息进行查询。

  5.为防止因“营改增”试点工作影响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保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已在国税部门领取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以前在地税部门领购的空白发票和已开具的作废、冲红发票的缴销工作。

  (三)[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监制的过路(过桥)费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需继续使用冠名发票的按照国税原管理流程,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四)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政策规定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均在我市范围内,但不在同一区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试点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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