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一)超过四千: 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1-2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2.稿酬所得=收入*70%*(1-20%) (二)未超四千: 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8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800元 2.稿酬所得=收入*70%-8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一、劳务报酬的三档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024年) 相关政策——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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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个人所得税税率历年调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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