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4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1-01
摘要:劳务报酬所得、酬谢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一)超过四千:

  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1-2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2.稿酬所得=收入*70%*(1-20%)

  (二)未超四千:

  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8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800元

  2.稿酬所得=收入*70%-8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费(劳务报酬)的三档税率 <娄秀荣>

  一、劳务报酬的三档税率

  劳务报酬的三档税率是预缴税率,即按次预缴,年末汇算清缴。三挡预缴税率的具体如下:

  1、劳务收入低于4000元,基本扣除800元,税率为20%

  2、劳务收入高于4000元,基本扣除率20%,税率为20%

  3、劳务收入高于20000元,低于50000元,基本扣除率20%,税率30%

  4、劳务收入高于50000元,基本扣除率20%,税率40%

  因此,劳务报酬的预缴税率,需要根据取得劳务收入的实际金额来确定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到底是多少,以及应预扣预缴的税金金额。

  二、劳务报酬如何征纳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其基本扣除金额和扣除率为800元和20%,也就是每次(月)劳务报酬低于800元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每次(月)超过4000元的20%基本扣除率也享受免征。

  2、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其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同时可以享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即便是纳税人只是取得了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工资薪金等其他所得,同样可以享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则降低了纳税人的整体税负。

  纳税人执行劳务报酬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由于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执行的税率和汇算清缴执行不同的税率,以及不同的扣除项目,便出现了有的纳税人汇算清缴后需要退税的情形。

  3、如果劳务报酬的取得,不是以个人身份取得,而是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的身份取得,那么其应缴纳的税金也是不同的。

  比如,以个人身份取得劳务报酬需要按照综合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劳务报酬,则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取得的劳务报酬,则需要按照企业经营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劳务报酬所得不一定执行的就是20%的税率,其如何交纳,既要考虑实际的所得金额,基本抵扣、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还要考虑取得劳务所得的身份,其不同的身份适用的税率和实际应缴纳的金额也是完全不同的。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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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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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个人所得税税率历年调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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