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条款修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3-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段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修改为“现决定”;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套餐式”服务是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二、[条款修订]“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新办纳税人,即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新办纳税人,即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
“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2个涉税事项:其中网上办税平台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6项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税务电子签章注册及协议签署、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发票领购簿打印、发票领用6项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税屋提示——第三条修改为:“‘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2个涉税事项:其中网上办税平台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6项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税务电子签章注册及协议签署、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发票领购簿打印、发票领用6项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条款修订]新办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提交业务表单和涉税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业务,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携带相关涉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税屋提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办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提交业务表单和涉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业务,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携带相关涉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二)[条款修订]纳税人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点击“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首次登录需要更改密码。 税屋提示——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点击‘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首次登录需要更改密码。”
(四)纳税人表单提交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对于表单填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税务机关进行退回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表单修改并再次提交。 (五)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交表单无误,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可在“查看表单”模块中查询并打印有关文书。 (六)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模块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情况办理后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可在网上办税平台获取。后续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 五、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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