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1]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4
摘要:开展选树推介。各地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定期开展劳务品牌征集评选,组织劳务品牌竞赛,选树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务品牌项目,推出劳务品牌创立人、传承人、领军人以及形象代言人等典型人物,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申报有关人才奖项评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66号         2021-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知识产权局、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劳务品牌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和技能特点,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化培育,强化技能化开发、规模化输出,实现品牌化推广、产业化发展,健全劳务品牌建设机制,塑造劳务品牌特色文化,扩大劳务品牌就业规模和产业容量,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二)主要目标。力争“十四五”期间,劳务品牌发现培育、发展提升、壮大升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地域鲜明、行业领先、技能突出的领军劳务品牌持续涌现,劳务品牌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明显提升,带动就业创业、助推产业发展效果显著增强。

  二、加强劳务品牌发现培育

  (三)分类型发现劳务品牌。广泛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本地区劳务品牌数量、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针对性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对已形成相对成熟运营体系的劳务品牌,强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品牌资源,扩大市场影响力,推动做大做强做优。对具有一定知名度、从业人员规模较大,但还没有固定品牌名称的劳务产品,抓紧确定劳务品牌名称,聚力品牌化发展。对有一定从业基础,但技能特点不突出、分布较为零散的劳务产品,总结品牌特征,逐步引导形成劳务品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分领域培育劳务品牌。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挖潜细分行业工种的用工需求,打造中高端技能型劳务品牌。瞄准家政服务、生活餐饮、人力资源、养老服务、商务咨询等急需紧缺现代服务业,打造高品质服务型劳务品牌。大力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手工艺、乡村旅游等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打造文化和旅游类劳务品牌。对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等就业压力较大,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脱贫人口、搬迁群众、农村留守妇女较多的地区,围绕制造业、建筑业、快递物流等就业容量大的领域,打造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重点劳务品牌资源库。组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根据带动就业人数较多、技能产品特色明显、市场知名度高等特点,共同确定本地区劳务品牌建设重点项目,形成指导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广泛动员各类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咨询指导机构,为重点劳务品牌建设提供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加快劳务品牌发展提升

  (六)提高技能含量。鼓励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展劳务品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完善劳务品牌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按规定对经评价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加强劳务品牌技能带头人培养,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工作室,打造具有一流水准、引领行业发展潮流的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紧缺领域开办相关专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同等落实职称评聘、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当地人才政策。(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扩大就业规模。多形式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加强用工信息对接,促进精准供需匹配。加强劳务协作,采取区域间定向输出、企业直接吸纳等方式,建立健全劳务品牌长期稳定劳务输出渠道,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依托劳务工作站、服务站等机构,为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提供跟踪服务。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作为劳务品牌优先输出就业服务对象,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交通补助等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强品牌信誉。鼓励劳务品牌优化品牌名称、标识、符号等要素,支持有条件的注册申请商标专利,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便利化办理,引导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劳务品牌专利技术向标准化转化。健全劳务品牌质量标准体系和诚信评价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劳务品牌质量和评价标准,开展劳务品牌诚信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制度。开展劳务品牌诚信经营自律承诺行动,维护劳务品牌良好声誉和形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速劳务品牌壮大升级

  (九)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发挥技能优势、专业所长、从业经历等优势开展创新创业,引导各类机构提供专业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劳务品牌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鼓励以劳务品牌为标的物,积极投保相关保险。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用于劳务品牌创业孵化,按规定落实房租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培育龙头企业。发挥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等优势,培育若干细分行业领域的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引导劳务品牌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技术、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集聚,鼓励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以劳务品牌龙头企业为引领,组建行业内、区域内劳务品牌联盟,推动联盟内资源共享,加速科技成果市场转化,解决专业领域重大共性问题,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产业园区。推动劳务品牌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按照产业链环节与资源价值区段相匹配原则开展产业布局,打造产业集聚、定位鲜明、配套完善、功能完备的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区。统筹安排劳务品牌产业园区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有条件地区可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劳务品牌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资金、多层次资本市场及融资担保机构(基金)等作用,拓展劳务品牌产业园区投融资渠道。结合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服务型劳务品牌企业进驻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劳务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动建立政府部署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20个部门分工负责,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劳务品牌建设。将劳务品牌建设作为就业工作重点任务,组建劳务品牌建设专家库,加强劳务品牌理论研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四)开展选树推介。各地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定期开展劳务品牌征集评选,组织劳务品牌竞赛,选树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务品牌项目,推出劳务品牌创立人、传承人、领军人以及形象代言人等典型人物,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申报有关人才奖项评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五)举办系列活动。各地要定期开展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活动,举办劳务品牌专业论坛,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宣传展示劳务品牌。创新推出劳务品牌文化体验活动,结合文化旅游产业打造劳务品牌非遗工坊、劳务品牌文化体验馆(街、商圈)。结合“一带一路”战略举办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劳务品牌走出去。(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综合运用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围绕品牌项目、品牌人物、品牌活动开展全方位宣传报道,拍摄主题影视作品,讲好劳务品牌故事,形成“塑造劳务品牌、消费劳务品牌、热爱劳务品牌”的浓厚氛围。(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