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改高技[2021]800号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2
摘要:对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发改高技[2021]800号       2021-10-22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我们对《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琼工信高〔2009〕32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和上报工作。

  洋浦经济开发区,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5日。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7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5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2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申请材料包括:《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和专家,按照《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专家组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据产业政策和综合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依据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达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调整、撤销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海关部门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五点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五)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建筑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琼工信高〔2009〕3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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