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4]2号 2004-01-0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各市局必须在2004年1月20日前,按照省局定的2003年机审通过应退未退税数(见附表),大型出口企业在前,中小型企业在后的顺序,迅速办理退库手续,不得擅自突破。经审核确需追加的,应于2004年1日15日前以市局正式文件申请,省局核定后方可办理。 附件:2003年出口货物机审通过应退未退税情况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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