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2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发展,按照省税务局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发展,按照省税务局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企业自愿、风险可控、稳妥推进”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确定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工作;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三)能够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影像资料或电子数据。

  二、试点时间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试点内容和要求

  (一)试点企业按规定对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单证进行备案时,可通过电子文档、财务会计等软件系统,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以影像化、数字化的形式留存备查,无需保存纸质备案单证及目录。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试点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或提供将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二)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案单证影像资料或电子数据,定期备份,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资料。

  (三)备案单证相关内容事项及保存时限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执行。

  (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应按照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注明备案单证存储位置、存放路径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试点企业既有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又有纸质备案单证的,纸质备案单证可不转为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以纸质备案单证和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并存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六)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1.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含影像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

  2.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3.骗取出口退税。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2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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