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1号 2008-1-16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如下: 一、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流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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