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5]21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置劳务”,是指生产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堆肥、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216号        2005-12-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置劳务”,是指生产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堆肥、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税函[2005]1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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