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行为认定的学习笔记

来源:财会阁 作者:财税通 人气: 时间:2023-07-12
摘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故意不缴、少缴税款的,应当认定为偷税。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这里包括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但不包括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

  偷税手段包括具有欺骗、隐瞒性质的各种手段,“欺骗、隐瞒”是偷税手段的实质性特征。从行为外部特征来讲,主要包括以下4类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包括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

  伪造,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造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者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对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应当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故意认定以及行为的总体纳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③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偷税结果反映偷税行为对国家税收的危害及其程度,是偷税行为认定的基本要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具体税种偷税数额认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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