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差异比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核算办法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 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
  核算办法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计提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从这些规定足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仅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且还不是全部的“应收账款”,因为其第五十三条明确地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则是:“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税收上没有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要比财务的规定宽。

  计提标准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具有较大的自由。与此相比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则很单一,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计提比例不同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事实上,《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计提比例,因为它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方法不同,比例自然不可能相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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