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2016-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王骏点评——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到底含不含增值税的问题有引发了大家的关注。这个问题其实压根不是新问题,自1994年以后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就存在这个争议。有些地方的税务局,比如上海局、湖北局都有地方性文件予以明确。
今年营改增热潮期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发布,但是这个文件偏偏没有说印花税的问题。这可怎么办呢?不要着急,这么重大的问题,根本不是总局忘记了,而是总局认为没有什么可以争议的。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里边说了,前一段时间微信群里边都有同学在传这个口径,有的同学都已经把他们印到自己的书里边去了。不少省局的网站也有。这么好的东西你不看,你不学习,你还赖总局呀!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上面红颜色的东西就是总局的意思表示,只不过没有发红头文件而已。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含税价,则按照含税价格计算印花税。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价税分离的,那么就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总体原则很清晰。如果您要是觉得总局说的不对,建议跟总局论理,不好为难纳税人的。 印花税是否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需要核定之规定?
问:我们为陕西某报业集团。现母公司持有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初始投资为400万元,但子公司亏损严重。股权转让书据如何贴花?计税依据要按照400万缴纳,还是0缴纳? 答:1、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股权转让书据按照书据所载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计贴印花。所述无偿转让书据的印花税计税转让金额为0。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7]3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就所述股权转让书据零金额转让的合理性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否则可能面临计税依据被核定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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