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9]18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厦门现代服务业基地产业扶持引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10
摘要:申请企业承诺十年内不迁出同安区或基地(含设立在自贸区同安集群注册地址、税收在同安区缴纳的企业)。违反承诺的,兑现扶持部门有权追回企业已享受的补贴和奖励等扶持资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厦门现代服务业基地产业扶持引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9]18号      2019-4-10

各镇(街)、开发区,区直各办、局(公司):

  《关于推进厦门现代服务业基地产业扶持引导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关于推进厦门现代服务业基地产业扶持引导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招商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基地建设单位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管护均归属同安区的企业。

  第二条 招商方式

  (一)直接认购方式:对符合年度交易规模、营收规模和税收贡献等经济指标条件的企业,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的方式,认购基地内办公用房。

  (二)先租再购方式:对具有良好的持续性和成长性的入驻企业,可采取先租再购的方式,在入驻企业符合各项经济指标条件的基础上,入驻企业方可选择办公用房购买方式。

  第三条 入驻原则

  (一)基地入驻目标客户以企业总部为主,重点引进央企、跨国企业、上市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及行业领先民营企业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研发、销售、贸易和物流等功能型总部。

  (二)鼓励软件开发、系统集成、IC设计、服务外包、动漫游戏、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研发型、成长型企业入驻。

  第四条 入驻扶持

  为做好基地产业发展和企业培育,针对入驻基地企业给予三年的产业培育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租房装修扶持、购房扶持、经营贡献奖励、培育扶持和其他扶持等方面。

  申请企业入驻园区后,企业及其母公司在同安投资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可用于合并计算企业扶持条件及扶持基数。

  第二部分 租房扶持政策

  第五条 租房扶持条件

  (一)以科创、研发、孵化为主要招商入驻对象,重点引进软件开发、系统集成、IC设计、服务外包、动漫游戏、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

  (二)新注册入驻企业自入驻之年起,年度缴纳的两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的区级税收贡献不低于0.1万元。

  (三)原已注册本市的存量企业自入驻之年起,年度缴纳的两税同比增量超过100万元(含)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的增量区级税收贡献不低于0.1万元。

  (四)存量企业入驻前属于用地型企业,入驻时原企业用地的土地税收贡献度,不低于当期本市招拍挂产业地块要求。

  第六条 扶持条款

  (一)装修及租金补助:对租用基地办公用房的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度缴纳的纳税总额(存量企业为入驻后税收增量),给予企业连续三年的入驻装修及租金补贴。其中:企业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20万元补助;企业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35万元补助。

  (二)高层次管理人才奖励:自入驻当年起,根据企业区级税收贡献规模给予高层次管理人才奖励,其中区级税收贡献每20万元给予1个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并按照其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区级税收贡献部分的60%给予高层次管理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补助期限三年。

  第三部分 购房扶持政策

  第七条 购房扶持条件

  (一)以域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为重点招商入驻对象,且符合基地的产业发展导向。

  (二)新注册入驻企业自入驻之年起,年度缴纳的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区级税收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纳税的区级税收贡献不低于0.15万元。

  (三)原已注册本市的存量企业自入驻之年起,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同比入驻前一年税收增量超过150万元(含)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缴纳两税的增量区级税收贡献不低于0.15万元。

  (四)存量企业入驻前属于用地型企业,入驻时原企业用地的土地税收贡献度,不低于当期本市招拍挂产业地块要求。

  第八条 扶持条款

  (一)购房补助:入驻企业购买基地办公用房,按年度分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其中:

  1.新注册入驻企业

  当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房价款2%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当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房款3%补助,最高不超过90万元;

  当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达8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房款4%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存量入驻企业

  当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同比增加达1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房价款2%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当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同比增加达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房款3%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当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同比增加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房款4%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

  1.对新注册入驻企业,按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部分给予奖励,其中:8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70%,8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80%,奖励三年。

  2.对存量入驻企业,按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贡献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其中:增量4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70%,4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80%,奖励三年。

  (三)高层次管理人才奖励:自入驻当年起,根据企业区级税收贡献规模给予高层次管理人才奖励,其中区级税收贡献每100万元给予1个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并按照其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区级税收贡献部分的80%给予高层次管理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补助期限三年。

  第四部分 其他扶持条款

  第九条 人才房租补贴

  对入驻基地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人才,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其中: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已在厦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我区人才房租补贴。

  第十条 科技创新扶持

  入驻基地企业可依规申请同安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区科技扶持专项经费优先安排并重点扶持入驻企业申请的创新发展项目。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扶持

  对于入驻基地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包括提供设备共享、质量检测、科技创新等服务的公共平台,以及被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可由入驻平台及研发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工信局等企业服务部门提出具体扶持方案后,上报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明确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二条 市、区政策衔接

  对入驻基地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按照市、区有关惠企扶持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相同扶持政策可“就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按本办法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到期后,或在本扶持政策执行期内,如企业符合市、区总部申请条件,可按程序申请认定为市级总部或区级总部,并按规定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三条 其他准入和扶持方案

  对入驻园区具备高成长性的独角兽企业或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的扶持方案,由入园审核委员会或区工信局提出具体扶持方案后,上报区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明确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域外企业认购、认筹后,配合市、区招商工作,提前将注册地和税收管户关系转入我区的,经入园审核委员会审核,可在本文件有效期内按照文件享受对应扶持。

  第十四条 兜底条款

  原则上,除科技创新扶持、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企业培育奖励和人才房租补贴等政策外,入驻基地企业年度申请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兑现规模,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应年度区级税收贡献。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承诺十年内不迁出同安区或基地(含设立在自贸区同安集群注册地址、税收在同安区缴纳的企业)。违反承诺的,兑现扶持部门有权追回企业已享受的补贴和奖励等扶持资金。

  若企业按本办法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到期后,继续申请认定市级或区级总部,则申请企业应当承诺18年内不迁离基地。

  第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的,除责令限期纠正,收回已兑现的补贴、奖励等扶持资金外,同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具体负责受理企业扶持申请及扶持政策兑现,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工信局另行制定印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政策,若遇政策调整,则以新政策口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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