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8]11号 2018-4-28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四、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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