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18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09
摘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决策,也是保证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和源泉。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

鄂地税发[2007]184号      2007-8-9

  为认真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优势,促进我省科技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积极发挥地方税收政策的扶持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对税收增长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发[2007]15号)要求,现就全省地税系统积极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重要战略意义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决策,也是保证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和源泉。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和部署,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扎实工作,树立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切实支持科技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建设创新型湖北服务,为实现湖北在中部崛起做出贡献。

  二、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购置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

  10.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12.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但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3.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生产线宽小于0.8μm (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财税[20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1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1.对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22.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对省政府确定和公布的转制科研机构,参照国务院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税收政策执行,从转制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再延长2年期限。

  26.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鼓励科技知识普及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

  27.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鼓励社会捐赠与资助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29.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31.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优化纳税服务,为促进科技自主创新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新闻媒体及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扶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要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排忧解难。要将服务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始终,更新服务理念,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三)继续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

  (四)要规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格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在全省地税系统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国家有关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监督各级地税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坚决纠正和制止收“过头税”的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切实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责任,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纠正执法偏差,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为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一个优良、公平、透明的税收执法环境。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创新型湖北建设,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领导。省地方税务局由主要领导负责,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领导分管,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收集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要对本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详细上报有关政策落实数据,于2007年12月31日前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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