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9-23
摘要:提问内容: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回复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以下简称 39号公告 )第七条规定,

  提问内容: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回复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