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1]840号 海关总署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8-01
摘要:国内电视台从境外价购或租用在国内播映的内容为故事片,连续剧一类录像制品,应按为获得使用、播映权而向外支付的版权费、租用费、播映费等作为完税价格,予以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1]840号        1991-08-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总署署税[1990]1270号文规定,在国内发行、播映的进口录像制品进口时应将向境外支付的版权费计入完税价格予以征税。近据有关单位反映,国内电视台在进口此类录像制品时纳税有困难,为了支持我国电视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与国家税务局研究,现就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征免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内电视台从境外价购或租用在国内播映的内容为故事片,连续剧一类录像制品,应按为获得使用、播映权而向外支付的版权费、租用费、播映费等作为完税价格,予以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境外向国内电视台提供的电视广告制品,进口时应按对外收取的广告费作为完税价格、并据以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考虑到音像制品载体--录音录像带、盘、片的税率较高,国内电视台经费有限,为此,对上述应税的故事片、广告片等录像制品,准予按法定税率的二分之一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中央电视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与外国电视机构在协议项下相互交换进口的电视节口录像制品,外国电视机构免费赠送的纪录性(不含故事节目)以及国内电视台出访时在外录制的纪录性节目录像制品,进口时可凭广播电影电视部(局)的证明免税验放。

  国内电视台从境外价购或租用为科研、教育、宣传以及专为儿童播映的电视录像制品,进口时凭广播电影电视部(局)的证明免税验放。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已发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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