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0]52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0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52号      2000-02-01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单独销售的软件,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二)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在订立相关的合同时应注明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就软件收入部分单独开具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软件作为一类货物在申报表或明细表上单独反映。

  (三)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中,不能划分或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其进项税额。

  (四)对于上述随同软件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网络、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如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二、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享受办法和申请程序。

  (一)软件增值税税负,一般以月为计算期计算其实际税负,办理超过6%税负部分的返还。

  本期软件实际税负率=本期软件部分实缴税额÷本期软件销售额

  本期应返还税额=本期软件部分销售额×(本期软件实际税负率-6%)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返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返还后,年终后以年度为计算期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部分的税款,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二)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深圳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资料:

  1、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2、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3、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并报市局核准批复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三、对于1999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范围的软件销售,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计算软件部分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四、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各分局应及时向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附件:《深圳计算机软件产品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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