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7]3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7
摘要: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62号)要求已办理注销登记的非中心加油站,办理恢复税务登记。

  三、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中心加油站办理恢复税务登记的流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注销户查询】模块查询非中心加油站注销登记信息,有注销登记信息的,办理恢复税务登记;没有注销登记信息的,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

  (二)【注销户查询】模块显示为2006年度换发税务登记证前注销的,由非中心站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征管档案中留存的复印件进行注册号和机构代码一致性核对。一致的,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和《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恢复税务登记;不一致的,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

  (三)【注销户查询】模块显示为2006年度换发税务登记证后注销的,由非中心站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征管档案中留存的复印件进行注册号和机构代码一致性核对。一致的,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恢复税务登记;不一致的,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

  (四)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办理恢复税务登记的操作流程:第一步,通过登记管理岗【文书受理】模块受理《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07010),传递到审批岗批准,经办岗进行销号处理,实现纳税人登记在系统内的恢复;第二步,通过验换证模块对纳税人的旧版登记证件进行验换证,即:【登记管理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选择“登记表变更”,变更为《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同时,进行相关信息的补录,如是否国税地税共管户、国税联合办证标志等(2006年度换发税务登记证后注销的,不操作本步骤);第三步,通过【税务登记证发放】模块,为纳税人发放新版的税务登记证。

  (五)几点说明

  1.如征管档案中已留存纳税人有关审验证件的复印件,在恢复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2.涉及变更(如法人、会计人员等的变更)信息的,应在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处理,与登记表变更同步进行。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摸清辖区内加油站的底数,对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加油站,在八月底前完成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或办理恢复税务登记工作。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