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关注政策变化 顺利办理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晓明 人气: 时间:2019-01-19
摘要:自201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相关企业应注意政策新变化,以便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什么是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实施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可以缩短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周期、提早收到出口退税款,节省其资金成

  自201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相关企业应注意政策新变化,以便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什么是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实施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可以缩短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周期、提早收到出口退税款,节省其资金成本,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那么,什么是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指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特定的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特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特定的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以启运港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视同出口日,并可办理出口退税的政策。

  举个例子,假设2019年12月20日,甲外贸企业出口销往新加坡的一集装箱卫生洁具,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州港报关出口并启运,由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用符合条件的船舶运往上海市外高桥港区,2020年1月8日从外高桥港区离境。那么,根据《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甲外贸企业可以在报关启运日(2019年12月20日)后2个月内(即2020年2月20日前)享受启运港退(免)税优惠。

  目前,5号文件规定的启运港为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离境港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经停港为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

  《办法》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相较于原《办法》,《办法》的主要变化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调整了出口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将办理启运港退税的出口企业须具备的条件调整为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变化更加切合税务与海关两部门对出口企业分类(信用)管理的实际情况。

  简化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备案手续。《办法》明确,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此举有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

  精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由于2018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应地,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办法》完善了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时间标准的依据。具体来说,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更加突出2个月期限的要求。《办法》多次强调2个月期限的要求。在退税申报方面,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在结关核销方面,除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企业无法及时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外,出口货物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对逾期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虽按期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但未按期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更为人性化的规定是,如果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因上述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暂不追缴已退(免)税款。

  适用主体和客体有具体要求

  笔者提醒纳税人,应注意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适用的主体、客体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适用主体方面,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但不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的标识由原来的“QY”补充完善为“QYGTS”;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由原来加注“启运港标识”补充完善为加启运港退税标识。此外,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办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在适用客体方面,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仅限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集装箱货物,不包括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不得在经停港卸载,或经停其他港口,也不得通过非离境港实际离境。如上例,如果甲外贸企业出口的是非集装箱货物,或者在经停港南京市龙潭港卸载了一部分货物,或者经停武汉市阳逻港,或者通过宁波港离境,只要出现上述一种情况,就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值得关注的重要时间节点

  对相关企业而言,还有一些重要时间节点值得关注。

  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尚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出口企业即使以后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也不能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如上例,甲外贸企业自2020年2月20日后,不管是否办理结关核销手续,均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同时,凭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起算时间,应以出口报关离境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离境的出口日期与离开启运港的启运日期不在同一年的,如果错误选择离开启运港的启运日期作为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日的起算时间,则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举上例来说,如果甲外贸企业因故未能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按规定最迟应在货物出口报关离境日期(2020年1月8日)所在年份的次年,即2021年4月30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资料来源:2019年1月18日《中国税务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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