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2]2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办税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29
摘要: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凡是已经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申报缴税代码卡)的,如确实使用发票量较大,且需回本单位开具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缴纳一定的纳税保证金后供应其少量发票使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办税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2]29号        2002-03-2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地税党[2002]8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对简化办税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税务登记程序

  (一) 新办民营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在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 新办民营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只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在登记资料报送暂不齐全但可以满足税务登记证(副本)基本要求的,可以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需在一个月内补齐资料,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正本。

  (三) 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在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副本省局投有统一制作以前,暂对燕发放申报缴税代码卡,凭卡办理纳税事宜,待其取得营业执照后,再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此类纳税人使用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申报缴税代码卡)有效期为三个月。

  (四) 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可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 对进入各类经济园区、集贸市场和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地方经营的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111服务车或其他方式上门服务,集中为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六) 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注销核查,凡及时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并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l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注销税务登记。

  (七) 对民营企业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和外出经营的,凡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 各级直接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先行将加盖发证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发放至办税服务厅,并建立领发手续,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税务登记证的管理,实行定量供应,专人负责,确保证件的安全。

  二、简化申报纳税程序

  (一) 积极推行多元化审报纳税方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报税、电脑终端报税、报税器报税。Ic卡报税、双委托报税等方式。经民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民营企业可在以上申报纳税方式中自由选择。各地推行多元化申报。一般应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法。注意保证其安全稳定性,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二) 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民营企业,可以实行纳税人委托银行代缴、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的双委托申报纳税方式。税务机关选择代收税款的银行包括:各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覆盖面比较广、网络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的银行机构作为本地区推行双委托申报纳税的代理银行。

  (三) 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且定额内经营收入变动不超过20%的民营企业,实行简易纳税申报。即:凡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清税款的,视为已申报;经营收入变动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四) 对月纳税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定期定额征收的民营企业,可以实行按季度或半年合并征收税款,并在季度终了或半年期满之后10日内缴纳。凡实行这种申报纳税方式的,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重新下发《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并注明申报纳税的方式方法和法律责任。实行双委托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是否合并使用本方式,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五) 凡是已经正式运行的申报纳税方式,经民营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报纳税方式的核准工作。

  三、简化发票领购程序

  (一) 对经营数额大、发票用量多、财务制度健全且具有较强申报纳税意识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税务机关可为其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并可在不影响发票使用的前提下,在发票上加印宣传该民营企业的广告性文字。经营数额和发票用量的尺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 对各类民营企业申请领购发票的,发票限购数量至少应满足该企业一个月的经营需要。

  (三) 对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确实需要使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凡是已经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申报缴税代码卡)的,如确实使用发票量较大,且需回本单位开具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缴纳一定的纳税保证金后供应其少量发票使用。

  (四) 凡是按照《山东省地方税收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达到A级企业标准的民营企业,均可采取先购后验的方式领购发票。即:民营企业持发票存根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缴旧购新,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发票存根封存打包后传递到相关部门审验,再由审验部门将审验结果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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