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举办学校、培训班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2005]116号 2005-12-20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4]53号)和《关于改进票据领购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05]19号)精神,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使用地税发票。 一、凡青岛市教育局及其所属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应使用《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为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由青岛市教育局统一负责到市北分局领购《专用发票》并逐级发放。市教育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专用发票》的领购、发放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对应税项目收入代征营业税及附加。 二、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由各教育机构直接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三、前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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