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24
摘要:各区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咨询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市场监管委代章)

202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755号令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党对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指导个体工商户结合生产经营,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小个专”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提高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加强金融和资金支持

  (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研发推广与个体工商户发展相匹配的信贷产品,推动首贷户扩面和信用贷款增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三)深入开展普惠小微金融智慧服务提升专项行动。推广应用“智慧小二金融服务平台”,建立智慧金融服务队,对个体工商户“点对点”开展政策宣传、进行讲解辅导,通过智慧金融平台帮助解决融资问题,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周期、高效率、低成本的智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四)深化“银税互动”。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信易贷平台”和“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不断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助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

  (五)加强信用服务。探索开展我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融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统筹现有各类资金渠道,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人社局)

  三、支持经营者创业就业

  (七)加强个体工商户创业政策扶持。鼓励本市培训机构对劳动年龄内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免费创业培训。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3年、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八)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职业技能。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参加我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依规给予培训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加大个体工商户用工支持力度。每年组织各类线下线上公共就业招聘活动,面向有用工需求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等多样化就业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招聘用工难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搭建促消费平台。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每年举办“海河国际消费季”系列活动,推动实施传统消费升级、新兴消费扩容,组织不同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激发市场需求,催生消费热点,为广大商贸领域个体工商户提供繁荣稳定的消费大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为广大商贸个体工商户提供发展商机。推进老城厢-古文化街、意风区、佛罗伦萨小镇等商圈建设,不断提升和完善商贸个体工商户聚集发展的商业载体。支持王兰庄温州商贸城、海吉星农产品批发等区域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为广大批发零售个体工商户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高质量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为广大果蔬商户提供便利经营的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二)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指定场所和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十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持续做好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与衔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实施货车ETC用户通行费9.5折优惠、货车差异化收费优化完善政策;实施京津高速天津段全路段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6.5折优惠(政策终止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对进出天津港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通行费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终止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等一系列降费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十五)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可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十六)加大公平竞争执法力度。持续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状况,依法查处平台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导平台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严厉查处具有优势地位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十七)严查乱收费等加重经营负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职责分工)

  五、打造“政策+技术”服务模式

  (十八)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网上办、掌上办。通过“经营主体一网通办”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服务。通过“津心办”APP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移动端“掌上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十九)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服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也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尊重其自主选择权,明确告知两种方式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二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个转企”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申报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二十一)优化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举措。根据我市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从简化内容、优化流程、便捷服务等角度,研究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等监管服务手段,提升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二)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模型和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二十三)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活动。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助力个体工商户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根据个体工商户在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和质量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六、加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保护和运用

  (二十四)加大个体工商户商标、专利保护力度。持续组织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知识产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商标和违法使用商标行为,加强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线索处置。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制度管理,规范各类商标的使用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积极宣传推广电子申请方式,做好专利、商标的网上受理,提高服务效率。通过政务网站、服务大厅做好各项专利申请业务网上办理的宣传,持续提高专利电子申请率;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充分发挥全市8个商标注册受理窗口、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法律法规宣传、业务咨询、业务指导的积极作用,方便个体工商户商标注册等申请业务的申报工作,降低商标注册成本。(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十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编制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组建本市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指导个体工商户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要求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水平,保护核心竞争力,助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七、引育赋能,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二十七)纳入市区两级发展规划。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市、区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实行平等待遇。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严禁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二十九)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根据本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和发展特点等,分型分类实施差异化措施,加大对特色鲜明、新产业新业态的扶持培育,鼓励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提升区域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水平。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统筹兼顾,稳定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引导个体工商户及时自我纠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十一)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帮扶作用。依托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微信公众号,积极宣传国家和我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持续用好用工信息平台,适时召开人才招聘会,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帮助解决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三十二)积极支持指导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支持、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荣誉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八、落实工作保障

  (三十三)强化学习培训。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基本内容和条文要义等各项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以知促行,学以致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三十四)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区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咨询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单位)

  (三十五)优化完善信息化业务系统。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善、优化登记等业务系统功能,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共用,加强部门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单位)

  (三十六)形成工作合力。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统筹、组织和协调职责,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加强业务联动,打造全市“一盘棋”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十七)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开展送《条例》进街镇、进园区活动,打通《条例》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互联网+宣讲”,充分利用微信、政务服务大厅屏幕等平台,采取短视频、小短文和漫画图片推送等多种方式,把专业术语转化为群众话语,让个体工商户听得懂、记得住,着力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实效性,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十八)加强督促跟进。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进了解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落实《条例》工作进展情况,形成闭环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逐条对照《条例》明确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分解,压实部门责任并落实到人,确保《条例》切实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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