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8
摘要:  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5月19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5月19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因此,符合规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发票报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