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7
摘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登记注册、总分机构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后确定为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确定为总分机构的情况,要向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16号    2008-04-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五条废止。
   3、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五条废止。
   4、依据津地税企所[2010]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3款废止。
   5、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3款被津地税企所[2010]3号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登记注册、总分机构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后确定为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确定为总分机构的情况,要向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二、[条款废止]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凡能够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可以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出具上述分配表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2008年1月1日前,按照独立核算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按照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经营但未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独立核算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按照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条款废止]对外省市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其实际取得收入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所得税。

  四、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要切实加强对总分机构企业的管理,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登记、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总机构向外省市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凡新确定或依照规定撤销的总分机构情况,要及时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